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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10月实施 “人在旅途”将得到更多保障

2013-09-02 来源:宁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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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下月起,《旅游法》将正式实施,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旅游法》最大的一个聚焦点就是以人为本,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对打击“零负团费”、取消“自费项目”、禁止“制定购物点&...

  下月起,《旅游法》将正式实施,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旅游法》最大的一个聚焦点就是以人为本,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对打击“零负团费”、取消“自费项目”、禁止“制定购物点”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全力保障“人在旅途”的安心和顺心。

  规范“旅游合同” 明确权利义务

  “旅游法主要内容都是围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设计的。”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关于旅游者权益保护,总则里有原则规定,又单设了一章“旅游者”。旅游者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对产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拒绝交易权,对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以及请求救护和保护的权利。此外,对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这些特殊人群的保护和提供便利也作了专门规定。

  “这部法律重要的内容是规范旅游经营和旅游合同,比如订立合同、对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旅游者怎么去追偿,都是保护旅游者权益的。”该负责人说。据介绍,在“旅游服务合同”一章中,明确旅游者与旅行社、旅行社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最大限度体现双方平等、合同自治解决问题的规则意识。

  取消自费项目 禁止指定购物点

  以往旅行社推出一些“低价团”,游客还没到景区,先被强迫去珠宝店、中药材店等导游拿回扣的购物点,而当地著名的景点都改成自费项目,门票费需要游客自理,非常不合理。

  而此次在《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中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十一”之后,旅行社将完全取消进店购物项目,若游客本身有购物需求,可以在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内自愿前往,而“必去”的景点门票将全部包含在团费中。若发生违反该条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门票明码标价 游客可买单项票

  针对景区随意定价和门票过高问题,《旅游法》第四十四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称,《旅游法》要求所有景区要公布价格,规定在景区醒目的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而在时间上规定景区提高票价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在服务内容上也作出明确规定,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地减少收费。

  此外,将要实施的《旅游法》与去年向社会征求意见稿有所不同,新增加了一款“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遇不可抗力事件 损失双方买单

  旅游当地出现动乱,需要紧急撤离到其他地方;飞机因天气原因延误取消……以往遇到这些情况,由于《旅游合同》中没有具体列出应该如何分担责任,常常造成旅游者与旅行社产生纠纷。

  而此次《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比如,紧急撤离的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摊;若飞机取消,导致游客滞留当地,多出来的食宿费用由游客承担,返程机票若需重新单独购买,则由旅行社和游客均摊。(记者 林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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