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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10月1日实施 “零负团费”将销声匿迹

2013-08-20 来源:大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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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团费很低,游客被强行带入购物店;在购物店没“买够”,导游就不让车走;游客不满,导游居然宣布拒绝带团……记者昨日从市旅游局获悉,10月1日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实施,类似...
  团费很低,游客被强行带入购物店;在购物店没“买够”,导游就不让车走;游客不满,导游居然宣布拒绝带团……记者昨日从市旅游局获悉,10月1日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实施,类似的旅游纠纷将有法可依,零团费、负团费现象或将不复存在。
  现状:“零负团费”问题在大连普遍存在
  由于旅游市场没有可供参照的硬性物价标准,一些旅行社为了招徕游客,纷纷打出低价牌,零团费、负团费现象由此出现,近年来在国内各地旅游市场普遍存在。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干部郭志平直言,不少旅行社对这种经营模式已形成了依赖。
  目前,大连一日游市场也存在“零负团费”问题。到旅顺、金石滩一天一人仅收50元、80元,甚至更便宜。业内人士介绍,有的旅行社要靠“揽客人”提供客源,有的“揽客人”直接就将收取的团费揣进自己腰包。导游一般就要通过景点加费、进购物店等方式才能保证赚钱。记者了解到,“零负团费”在行内的“潜规则”是:每接一个(购物)团,导游不但没有导游费,反而要先上交旅行社几千元甚至上万元。
  治理:旅行社“五不得”导游和领队“三不得”
  针对“零负团费”问题,郭志平说,业内曾提出治理的6大建议和方案,包括休克、猛药、控价、透明、会诊、自愈疗法,而《旅游法》则对此明确规定了旅行社经营的“五不得”: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的方式获得利益,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对导游和领队也明确规定“三不得”: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等。
  郭志平表示,这一系列的规定,明确了低价招徕,通过强迫购物等不恰当途径获取利益的经营行为属于非法,从各个环节明确了旅游市场的规则和行为规范。
  处罚:“零负团费”最低罚3万
  《旅游法》界定的关于“零负团费”的违法行为,包括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是《旅游法》中最严的。旅行社违反本法第35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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