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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委托旅行社办理公务活动服务的暂行办法》

2013-08-03 来源:福建旅游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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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期,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推进漳州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引入竞争机制,降低行政成本,节约经费开支,漳州市旅游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地税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委托旅行社办...

  近期,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推进漳州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引入竞争机制,降低行政成本,节约经费开支,漳州市旅游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地税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委托旅行社办理公务活动服务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

  《办法》规定,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将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公务活动中的交通、住宿、会务、展销等服务事项委托旅行社办理。《办法》同时规定,受委托旅行社须是依法在漳州市工商登记并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福建省旅行社服务质量信用等级4A(含4A)以上资质的旅行社;信誉良好,连续两年无重大投诉并受处理且未被《旅行社诚信公示榜》公示一颗黑星或三颗黄星;旅游安全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连续两年无安全责任事故;为出境公务活动或赴台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还必须相应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质或赴台旅游组团资质。满足条件的旅行社名单在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政务网上公布,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更新1次。

  《办法》规定,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应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旅行社中,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和规定,择优确定受委托办理公务活动服务的旅行社。机关事业单位和受委托旅行社应就所委托的服务事项签订合同,不得向受委托旅行社提出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服务项目及要求,不得安排公费旅游活动。受委托旅行社出具的合法有效发票可以作为公务活动的报销凭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旅行社服务质量,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投诉,对办理公务活动服务的旅行社实行业务年检和动态评估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旅行社,依情节轻重给予黄牌警告或不再列入参与办理公务活动服务的旅行社名单。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公务活动服务委托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阮朝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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