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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变相加价售票或成最大票贩子

2013-01-30 来源: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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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明码标价是指在商品或服务等各项指标基础上标示的价格水平或收费标准,是向消费者公布商品价格和服务的一种方式,是商业企业进行价格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一种方法。在全国各地的火车票代理销售点窗口,均可看到&ldq...

明码标价是指在商品或服务等各项指标基础上标示的价格水平或收费标准,是向消费者公布商品价格和服务的一种方式,是商业企业进行价格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一种方法。在全国各地的火车票代理销售点窗口,均可看到“每张客票收取服务费5元”的提示。据相关法律规定,标价之外加价及收取未标明费用的属违法行为。在厦门采访期间,多家旅行社相关负责人证实,厦门市的两家铁路旅行社所属代售点,长期以来以其突出的行业优势,已接近垄断了几乎所有的热线车票,而且超标准收取服务费高达6倍。

加价售票为哪般?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厦门铁路国际旅行社(下称厦门铁国旅)和福建铁路国际旅行社(福建铁国旅)厦门分公司所属代售点在售票时并没有执行每张票只收5元服务费的硬性规定,除此之外还会加收一定数额的费用。比如,同一目的地的车票,根据淡旺季和不同客户,收取服务费的数额也不同。一般来说,每张票加价至10元、15元,20元乃至30元的时候也有。

某旅行社票务告诉本报记者,“非热线车票在其他代售点只加收5元(服务费),在厦门铁国旅就收10元;去武夷山的票加价15元、去上海的加10元;偶尔也有付过更高价的,但长期合作就按优惠价15元收。 ”据他介绍,他们每年通过厦门铁国旅订的票有10000多张。也就是说,该旅行社每年必须多支出15万元的经营费用。

外贸旅行社相关负责人坦承,他们每年接待人数有10万多人,票务上必须有保障才行。他认为,每张票多付10元钱,这是谁也改不了的事实。 “它(铁路旅行社)是老大,很无奈,去车站售票处订票也收5元订票费,退票还不退订票费。 ”该负责人表示,这么多年来大家一直就是和两个铁国旅合作。

然而据前述的《文件》规定:利用铁路订票系统(包括微机网络、电话等订票系统)订票,在代售点出票时,代售点可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铁路企业不得再向旅客或代售点收取送票费或其他任何费用。除此以外,代售点不得在国家规定的票价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为此,业内人士以厦门至武夷山的线路为例算了一笔账:厦门到武夷山每天发一列车,每列有740张卧铺票,按每张票加收服务费10元计,铁路旅行社一天可收服务费7400元,每年收270多万元。据厦门火车站官网 《厦门站旅客列车简明到发时刻表》显示,每天与厦门站对开的始发列车有56对、厦门北站有28对。不难看出,在厦门的两家铁路旅行社,每年仅服务费一项就是一笔可观的收入。

那么,对于厦门两家铁路旅行社是否存在提高服务费标准加价出售的问题,相关方之一的厦门铁国旅总经理卢少扬此前曾称,绝对没有这种事情,如果记者能够出示相关票据,绝对会严肃处理。近日,卢少扬再次表示,“我们一直严格执行铁路部门的规定,而且主管部门也经常来检查,不会有这种事情发生。 ”

而另一相关方福建铁国旅厦门分公司,在网络上的自我介绍中声称:“福建铁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4A级旅行社,拥有出境旅游,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资质,公司有近百家火车票代售网点及门市......”等宣传内容。其电话则一直处于传真模式而无法接通。

不久前,厦门铁国旅和福建铁国旅的主要负责人来报社沟通时,也一直未能说明。

变相加价被指是“黄牛”

对厦门的两家铁国旅长期以来加价售票的行为,是否构成违规或违法?如不合法、又不合规,那又是何种行为?应该如何处理?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和法律界人士。

在厦门市工商局,办公室赵主任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翁处长听取了本报记者的调查结果介绍后,翁处长分析认为,如果厦门铁国旅和福建铁国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向购票人收取每张5元服务费以外的加价销售事实准确,又长期存在这种行为,那首先可以判定其构成变相加价的违法行为。

赵主任则表示,如果事实确实存在,这种加价购票行为就是不法行为,就是国家三令五申要打击的“票贩子”行为。也就是说,两家铁国旅就是厦门最大的票贩子,就是人们常说的“黄牛党”。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项宏峰指出,火车票的销售是国计民生重要的一部分,在任何国家,凡是关乎于国计民生的生产销售与服务领域,都要有国家统管的因素在内,避免有人拿着国家资源去满足自己的腰包。他认为,从目前掌握的事实情况来看,两个旅社已涉嫌“黄牛党”之列。

对于这两个铁国旅所属代售点在规定服务费标准之外加价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反之,则是一种价格违法行为。

依照《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发稿为止,作为主管火车票代理销售业务的厦门车站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仍未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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