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对旅行社开展质量信誉等级评定
根据旅游业发展新需要,我省在7月连续出台了加强旅行社、景区、星级饭店以及导游员管理的若干办法。如此集中地出台旅游行业管理办法,在我省尚属首次,为实施旅游行业管理建立了良好的制度保障。本报将对四套管理办法逐一进行解读,今起推出第一篇。
不少人在参团旅游过程中都遇到过被拼团、转团、强迫购物,以及行程缩水等问题,今年7月正式实施的《河北省旅行社管理若干办法》,对这些问题都规定了明确的处罚和赔偿标准。同时,该《办法》提出,我省将对旅行社质量信誉进行“钻”级评定,最高为五钻级。省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可以更好地保障游客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行社市场秩序,提高旅游品质,促进旅行社业健康持续发展。
欺骗、胁迫游客购物,罚款最高为50万元
一些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甚至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问题,一直是影响旅行社形象,破坏旅游市场环境的公众关注热点。此次《办法》中明确了对违规旅行社的处罚,以及违规旅行社对游客的具体赔偿标准。
《办法》规定,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旅行社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而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擅自把游客拼团转团,要赔付25%违约金
对于组团游中经常出现的拼团、转团问题,《办法》要求,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此外,针对部分旅行社以没有购物能力为由,对老人、小孩加收额外旅游费用的现象,《办法》明确要求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须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社应返还增收的费用。
开展质量信誉等级评定,最高为五钻级
旅行社质量信誉等级将分为五等,等级标志为钻石图案,分别为一钻、二钻、三钻、四钻、五钻,钻的数量越多,表示等级越高。省旅游局设立“河北省旅行社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制订等级评定的实施办法、检查细则和三钻级(含)以上旅行社等级的评定工作;各设区市、扩权县(市)旅游局设立“地方旅行社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一钻、二钻级旅行社的评定工作和三钻级以上旅行社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办法》规定,对评定为“五钻级”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选全国“百强”旅行社和连续三年入选全国“百强”旅行社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五钻级”旅行社和全国“百强”旅行社参加由省旅游局组织的省内、区域、全国乃至境外旅游交易会、展览会时,不收取展览、展位费。
此外,《办法》还鼓励旅行社承办各类商务会议活动。对于引进、申办、承办各类大型国际展会、重要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旅行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突出的,给予奖励。鼓励旅行社设计、研发、推介精品旅游线路,对推介精品线路和研发新线路有成效的旅行社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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