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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倒客”惹祸端 死者家属讨要公道

2012-09-04 来源:民主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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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5月,当李霞、张文敏母子俩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手中接过再审判决书后,禁不住悲喜交集。 3年前,李霞的丈夫张新安在向河南省A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A旅公司)交纳了旅游费用后,准备与朋友结伴到...

  2012年5月,当李霞、张文敏母子俩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手中接过再审判决书后,禁不住悲喜交集。

  3年前,李霞的丈夫张新安在向河南省A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A旅公司)交纳了旅游费用后,准备与朋友结伴到西藏拉萨游玩。不想河南A旅公司自作主张,将张新安及其朋友“倒”给河南省B旅行社,而张新安却在旅途中命丧黄泉。

  事故发生后,李霞、张文敏母子俩将上述两家旅社一并诉至法院,结果两级法院均认定河南A旅公司违约,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河南A旅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此案,结果以败诉而告终。

旅行社“倒客”惹祸端

  拉萨是西藏自治区的首府,是世界上最具特色、最富魅力的城市之一。这不仅因为它海拔3650米的高度令初来者感到晕眩,还因为它一千三百多年的历史留下的文化遗迹以及宗教氛围所带给人们的震撼。

  拉萨素以风光秀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风土人情独特、名胜古迹众多、宗教色彩浓厚而闻名于世,除著名的布达拉宫、黄教三大寺(甘丹寺、哲蚌寺、色拉寺)、大昭寺、罗布林卡外,还有神奇美丽的纳木措、浪漫惬意的羊八井温泉等。为此,到拉萨旅行成为不少人心中的愿望。

  2009年4月初,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居民张新安就有了到拉萨旅游的想法。

  考虑到高原的气候不太适宜体质较差之人,张新安放弃了与家人同往的打算,决定与好友王文军结伴前往。

  为了保障旅途的安全,两人商议跟随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到拉萨旅游观光。2009年4月5日,张新安、王文军与当地比较有名的河南A旅公司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并将7200元旅游费交给了在该公司任业务经理的朋友陈向军。

  紧接着,河南A旅公司向张新安、王文军发出旅游行程单,并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河南分公司为两人投保了平安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但由于当时在河南A旅公司报名参加拉萨游的游客太少,该公司在没有征得张新安、王文军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向河南省B旅行社发出河南旅游同业服务中心确认件,将该笔旅游业务委托给河南省B旅行社付诸实施。

  2009年4月6日,张新安、王文军依据河南A旅公司发出的旅游行程单,跟随旅游团乘车赶赴西藏拉萨。但是,接待他们的却是西藏某国际旅行社的人员。对此,张新安、王文军并没有将这件事放在心上。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9年4月8日,当张新安、王文军正沉浸在美好的旅游途中时,他们乘坐的西藏圣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旅游车,在行至109线3836千米+50米处,突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张新安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河南省B旅行社主动支出了费用,处理了事故善后事宜。而河南A旅公司对此却置若罔闻,没有任何“援助行动”。

死者家属讨要公道

  正值中年的丈夫突然命丧景区,这让李霞万分悲伤。痛哭之余,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丈夫讨个公道。

  但到底该向谁索赔呢?经过咨询律师,2009年7月31日,李霞和年少的儿子张文敏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河南A旅公司和河南省B旅行社一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河南A旅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39690元,河南省B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当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

  庭审中,原告李霞、张文敏认为,河南A旅公司在张新安、王文军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委托河南省B旅行社施行旅游合同并多次改变行程,最终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张新安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河南A旅公司和河南省B旅行社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针对原告的诉请,被告河南A旅公司辩称与张新安之间不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坚称自己没有责任,不应赔偿。

  该公司同时建议,西藏某国际旅行社与西藏圣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明显属于本案当事人,请求法庭追加他们为被告,但未获法官准许。

  第二被告河南省B旅行社则称自己已经尽到了处理事故善后事宜的义务,不应再行赔偿。

  经过认真研究,2010年8月20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0)金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

  该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张新安与河南A旅公司之间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河南A旅公司为张新安提供旅游服务,对张新安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张新安在接受河南A旅公司提供旅游服务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其应对作为张新安法定继承人的张文敏、李霞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李霞、张文敏要求被告河南A旅公司赔偿丧葬费10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550元及死亡赔偿金31464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李霞、张文敏要求被告河南A旅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问题,因本案系合同之诉,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合同之诉的赔偿范围,故对张文敏、李霞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李霞、张文敏要求被告河南省B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因本案与张新安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的是被告河南A旅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对原告李霞、张文敏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河南A旅公司辩称与张新安之间不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的问题,虽然原告李霞、张文敏无法提交张新安与河南A旅公司签订的书面旅游服务合同,但是根据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张新安、王文军投保平安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河南A旅公司向河南省B旅行社发出河南旅游同业服务中心确认件,确认张新安与河南A旅公司之间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故对河南A旅公司此答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河南省A旅行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霞、张文敏损失339690元。二、驳回原告李霞、张文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895元,由原告李霞、张文敏负担1795元,被告河南A旅公司负担6100元。

A旅公司提起上诉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河南A旅公司不服,及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公司在上诉状中称:

  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因为,直接接受张新安旅游委托的是河南省B旅行社,与河南A旅公司无关。河南A旅公司的业务经理陈向军作为张新安的朋友,从中起到了帮忙及介绍作用,将二人介绍给河南省B旅行社,直接与河南省B旅行社签订了书面旅游服务合同,旅游费用也最终由河南省B旅行社收取,张新安、王文军从未与河南A旅公司订立旅游服务合同。此外,河南A旅公司从未接受过张新安的旅游委托,将该笔旅游业务委托给河南省B旅行社,介绍张新安到河南省B旅行社的是陈向军个人。一审法院仅凭“河南旅游同业服务中心确认件”就认定河南A旅公司与张新安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河南A旅公司将该笔旅游业务委托给河南省B旅行社,显然错误。

  一审程序违法。西藏某国际旅行社作为接受河南省B旅行社委托的旅游地接待机构,同时张新安发生事故时乘坐的是西藏圣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旅游车。因此,西藏某国际旅行社与西藏圣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明显属于本案当事人。一审未准许河南A旅公司申请追加二者参与诉讼,程序违法。

  同时认为,适用法律错误。

  河南A旅公司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李霞、张文敏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据此,2011年3月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11)郑民四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

  该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河南A旅公司为张新安提供旅游服务期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新安在旅游途中死亡,应承担民事责任。

  河南A旅公司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张新安、王文军投保平安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河南A旅公司向河南省B旅行社发出河南旅游同业服务中心确认件,证实双方旅游服务合同成立。

  被上诉人李霞、张文敏以旅游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河南A旅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河南A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故依法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395元,由河南省A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法槌敲响 责任厘清

  对于二审判决结果,河南A旅公司依然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再审本案。

  2011年8月2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郑民申字第14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

  2012年5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究,最终下达了(2012)郑民再终字第28号判决书。

  该院再审认为,陈向军是河南A旅公司业务经理,其为张新安安排赴西藏拉萨旅游事宜,并以河南A旅公司名义为张新安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其代表公司收取了张新安的旅游费用,代表河南A旅公司与河南省B旅行社签订河南旅游同业服务中心确认件,陈向军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说明张新安与河南A旅公司存在旅游服务合同,而河南A旅公司在接受张新安的旅游业务后又转委托给了河南省B旅行社。后张新安在旅行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应由河南A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河南A旅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河南省B旅行社另行追偿。

  本案虽系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张新安死亡,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李霞、张文敏可以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李霞、张文敏选择的是违约之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审判令合同相对人河南A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自愿保险,一般由旅客自愿投保,旅行社只为游客购买旅行社责任险。因陈向军与张新安是朋友关系,其代表公司又为张新安购买了平安意外伤害保险,平安保险公司与张新安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而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河南省B旅行社支出的费用系处理善后事宜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含在李霞、张文敏起诉的费用范围内,故不应从河南A旅公司赔偿李霞、张文敏的数额中扣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1)郑民四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至此,这一复杂的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终于画上了令人警醒的句号!

  编后

  为维护旅客权益,旅行社随意转让合同一般是被禁止的。但对于小本经营的旅行社来说,“倒客”“拼团”都是很正常的现象,属于“行规”,旅客们一般也不会大惊小怪。“倒客”“拼团”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旅行一旦发生意外或纠纷,旅客维权时容易遭遇扯皮。比如本案中,张新安旅游遭遇车祸死亡,两家旅行社互相推卸责任,使得原本简单的维权变得十分复杂。

  在此提醒广大读者:为了避免这些风险,外出旅游一定要找有资质、信誉度高的旅行社,不要轻易相信“低价出游”,而且最好到旅行社总部签约。签约时,如果旅行社表示“因人数不够,要与其他旅行社联合发团或转团”,在合约中必须事先写明要转到哪家旅行社,不允许在消费者不清楚的情况下,擅自转给别的旅行社。如果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倒”给其他旅行社的,而且因此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倒客”的旅行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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