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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车辆出租费用税前扣除解析

2012-08-21 来源: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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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旅行社是在南京秦淮区注册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6月,在接到社会人员举报后,南京市秦淮区税务机关对该旅行社实施了税务检查。检查中发现,该旅行社将自有车辆及租赁车辆运营过程中由自己直接支付的汽油费、...

  某旅行社是在南京秦淮区注册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6月,在接到社会人员举报后,南京市秦淮区税务机关对该旅行社实施了税务检查。检查中发现,该旅行社将自有车辆及租赁车辆运营过程中由自己直接支付的汽油费、过路费等进行了营业税税前扣除。旅行社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凡是旅行社为旅游者支付的吃、住、行、门票费用,都可以税前列支。

  税务人员首先纠正了旅行社的这一错误看法。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表明,旅行社费用扣除范围仅限于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费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这里的被支付者强调“其他单位和个人”,因此,对于本单位自有车辆发生的营运费用,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此外,依据苏地税函[2006]225号文的规定,对旅行社采取从外单位租赁车辆,自己承担汽油费、过路费的形式为游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通指“干租”行为),实质上是自己从事运输劳务,不属于委托其他单位代其运输服务的行为,由自己直接支付的过路费和汽油费不能作为交通费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言下之意,若是旅行社单纯地委托他人代自己提供接送旅客服务,即由旅行社支付费用,被委托方全权负责车辆运输事宜(通指“湿租”行为)而产生的“车辆租赁费”,旅行社可以作为交通费扣除。

  再者,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旅游业务发生过程中,导游发生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不属于替游客支付的费用,不得混淆从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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