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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为游客庙湾溺亡担次主责 责赔17.8万

2012-08-20 来源:珠海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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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男子前往庙湾旅游溺亡,其家属提起索赔诉讼。近日,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死者需为其溺亡承担主要责任,旅行社承担次要责任,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7.8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6月27日,死者单某自淘...

  一男子前往庙湾旅游溺亡,其家属提起索赔诉讼。近日,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死者需为其溺亡承担主要责任,旅行社承担次要责任,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7.8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6月27日,死者单某自淘宝网网店“玩乐假期”(由被告文某注册经营)购买了一份庙湾自由行。2011年7月1日早上,单某在野狸岛码头乘坐被告珠海心动之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安排的快艇到达庙湾岛。该公司工作人员向单某等游客分发了一份《庙湾游活动指南》,要求所有活动必须三人以上同行。2011年7月3日早上,单某在爬山后又独自下水游玩溺死。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为:机械性窒息(生前入水溺死)。

  单某父母将文某、心动之旅公司、庙湾附近的担杆镇新村村委会及运送单某前往庙湾岛的快艇船主张某均告上法庭索赔。

  法院认为,单某等游客与心动之旅公司成立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单某在明知自己不习水性的情况下,应该能预知独自下海潜水游泳存在较大风险,且其行为也违反了心动之旅公司“不要单独游泳”的建议,应对其意外溺水事件承担主要责任。心动之旅公司作为该次旅游活动的组织者,事发时领队不在现场管理,事发后又未采取及时必要的救助措施,应对单某的溺水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死者单某从被告文某处订票,文某把单某订票的情况告知被告珠海心动之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此过程中,文某只是向单某提供了订票服务,与单某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不需承担责任。

  单某父母未举证证明在本次旅游活动中新村村委会收取了垃圾费或上岛费并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张某只是利用渔船运送原告等游客前往庙湾岛,其运输旅客的行为与单某的溺水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二者均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经计算后,判定珠海心动之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单某父母各项损失的3成,共计17.8万余元。 记者陈国超 通讯员苏倩雯 庞博 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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