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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酒店竟有“双主人”,为争经营权闹上法庭

2012-08-17 来源:欣欣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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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在厦门市出现一起应酒店承包后出现的酒店经营权归属之争的案件。 据悉,厦门酒店成立后被承包,承包期限到后,巨额承包款牵出“双主人”,酒店的经营权归属问题成为法庭上争议的焦点。挂名股东为取...

        近日,在厦门市出现一起应酒店承包后出现的酒店经营权归属之争的案件。

        据悉,厦门酒店成立后被承包,承包期限到后,巨额承包款牵出“双主人”,酒店的经营权归属问题成为法庭上争议的焦点。挂名股东为取得承包款将实际股东告上法庭,一审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驳回挂名股东的诉求。近日,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2001 年,厦新电子有限公司向市工商局发函称,公司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厦新酒店经营使用十年。2003年6月,厦新电子有限公司与小黄签订《厦新酒店承包经营合 同》,约定厦新电子有限公司将厦新酒店以每年65万元承包费交给小黄经营,期限8年,合同履行至2011年6月。后来,经工商部门核准,厦新电子有限公司 后更名为夏新电子有限公司,厦新酒店也变更名称为夏新酒店。相关资料显示:夏新酒店为厦门某科技公司的分公司,夏新电子有限公司为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 控股股东。

        去 年5月,夏新电子有限公司向小黄发函,称将在经营合同到期日收回夏新酒店的经营权,并追讨2010年、2011年上半年承包费及2011年1至4月的水电 费。之后,厦门某科技公司将夏新电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诉求法院依法确认厦门某科技公司对夏新酒店享有经营权,并判令夏新电子有限公司返还承包款520万 元。

        庭审过程中,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厦门某科技公司是否享有夏新酒店的经营权、小黄与夏新电子有限公司之间是承包关系还是租赁关系以及夏新电子有限公司收取的承包款是否应当返还。

        针 对承包合同定性问题,夏新电子有限公司认为承包经营合同名为承包,实为租赁。法院认为,《夏新酒店承包经营合同》从条款约定来看,双方明确约定夏新电子有 限公司将酒店及其附属资产交由小黄承包经营,小黄在经营期间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每年缴纳承包费。合同中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也足以印证双 方的合同是承包经营合同而非财产租赁合同。

        为此,一审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驳回厦门某科技公司的诉求。近日,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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