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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旅游条例:旅游辅助服务者须遵守“十二条”禁令

2011-12-15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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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1月1日,我省将施行新修订的《甘肃省旅游条例》。旅游者旅游中受到损害,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淡季旅游车可运营长途班线新修订的《条例》中,增加了有关旅游企业税...

  2012年1月1日,我省将施行新修订的《甘肃旅游条例》。旅游者旅游中受到损害,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淡季旅游车可运营长途班线

  新修订的《条例》中,增加了有关旅游企业税收、排污费、水电气价格、招用失业人员、旅游客运车辆通行费等方面的优惠内容。对于旅游汽车公司、旅行社、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用于旅游客运的车辆,在旅游淡季允许按月办理临时报停运营手续,高档旅游车减半征收高速路通行费,许可后可在旅游淡季运营长途客运班线。旅游星级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十二条“禁令”约束旅行社、导游

  《条例》中,“旅游辅助服务者”也首次走进了人们的视野。“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实际提供游览、住宿、交通、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这类人群与旅游经营者从明年1月1日起须共同遵守十二条“禁令”。其中包括不得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和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索要小费等。违反这十二条“禁令”的,将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另外,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相应的费用,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旅游者受到损害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景区调整门票应提前半年公布

  近年来,旅游景点的门票价格逐年上涨,《条例》对此也作了规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时,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价格听证,并在执行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旅游景区(点)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单一门票、联票和套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特定对象减免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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