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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旅游局出台管理规定全面加强旅行社管理

2011-11-08 来源:大理州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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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进一步加强旅行社管理,不断规范大理州旅行社的经营行为,通过旅行社来加强导游人员和旅游车驾驶员的管理,不断提高大理旅游的美誉度,树立良好的大理旅游新形象,近日,大理州旅游局出台管理规定,全面加强旅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旅行社管理,不断规范大理州旅行社的经营行为,通过旅行社来加强导游人员和旅游车驾驶员的管理,不断提高大理旅游的美誉度,树立良好的大理旅游新形象,近日,大理州旅游局出台管理规定,全面加强旅行社经营管理。

  管理规定明确指出:

  一是进一步明确旅行社对所委派的导游人员和旅游车驾驶员的行为负总责的制度,各旅行社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委派的导游和旅游车驾驶员的管理,规范和约束其经营行为,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发生导游及旅游车驾驶员欺骗胁迫游客购物、恐吓、殴打、辱骂游客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对导游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二是各旅行社不得委派未持有国家导游证或者导游证未年检的导游人员开展导游活动,如有违反并经查实,将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规的导游人员也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对吊销导游证及“黑导”人员进行全行业通报。

  三是各旅行社在安排旅游团队时要进一步完善接团通知单(行程单),要在接团通知单(行程单)中载明做团人、游览景点、购物店、餐饮地点以及导游和驾驶员以及是否购买旅游组合保险等基本信息,信息不完整或者无接团通知单(行程单)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是大理州内旅行社安排和接待的旅游团队都要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即云南旅游组合保险,不投保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管理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旅行社管理,同时也明确了旅行社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了通过旅行社管理和约束导游、旅游车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行为的目标,同时也通过进一步加强旅行社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大理旅游业的美誉度和知名度,提高游客满意率,树立大理旅游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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