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举行
8月18日,省政府法制办与省旅游局召开 《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来自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以及市州旅游局、旅游企业和普通消费者共计23名听证代表对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代表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旅游景区实行门票优惠制度的范围是否合理;二是公务活动是否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相关事务。
草案第五十条规定:“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学生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城市公园、科技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休闲场所应当逐步免费开放。旅游景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对特定群体优惠开放。”23名听证代表对此不仅大力支持,更提出了各种加大四川景区门票优惠的方式。
参加听证会的消费者希望景区能实现“一票通”,避免门票、观光车、索道等重重收费“关卡”。来自发展和改革委收费管理处的吴雪丽认为,按照现行相关法律,行政部门不能强制要求非国有景区进行门票优惠,希望明确全省统一的门票减免标准。省交通运输厅代表认为,按照目前的表述,不能明确门票优惠是一种倡导还是一种规定,“建议把‘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的‘应当’二字,修订为‘必须’”。
此外,草案第十七条还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对此项规定,听证代表均持原则肯定意见,但强调应明确规定公务活动与旅行社的对接,应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对双方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特别应以招标制度和公开合法的程序来选择旅行社。
四川康辉国际旅行社副总经理孟友认为,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安排相关事务是国际惯例,既减少浪费又遏制腐败发生。峨眉山—乐山大佛管委会副主任冯庆川认为,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办理,一定要明确规范公务活动的范围。律师李宝平表示,应相应增加处罚内容,比如当旅行社承接的公务活动发生 “三公问题”时,旅行社要负连带责任。
省政府法制办与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认真研究、充分考虑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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