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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火车票丢失不补 霸王条款

2011-06-11 来源:辽沈晚报 function postToWb(){ v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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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核心提示 铁道部规定,2011年6月1日起,乘坐动车组列车的旅客,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购买车票和进站乘车,与以前车票相比,实名制车票上会打印上旅客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同时规定旅客在购买实名制车票后,不能挂失补...

  

  核心提示

  铁道部规定,2011年6月1日起,乘坐动车组列车的旅客,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购买车票和进站乘车,与以前车票相比,实名制车票上会打印上旅客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同时规定旅客在购买实名制车票后,不能挂失补办,如车票丢失,购票人将不能乘车。此规定一出,立即招致社会各界广泛质疑,认为实名制车票丢失不补,有悖于《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

  典型案例

  动车车票丢失不补

  消费者吃哑巴亏

  市民王繁前不久要到济南出差,他花了389元购买了一张D字头车票。可是,刚出火车站,王先生就发现自己的钱包被偷了,连钱带车票统统丢失。王先生立刻找到了车站的售票处,拿着自己的身份证询问是否可以挂失,并且补办一张车票。得到的回答却是:根据铁道部规定,实名制车票,丢失后,购票人将不能乘车。

  实名制火车票丢失不补

  不合法!

  昨日,辽宁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对实名制火车票丢失却无法补办的规定提出质疑。工商部门认为,这一规定有悖于《合同法》、《铁路法》和《民法通则》三部法律,涉嫌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从买到火车票那一时刻起,旅客就与铁路部门签订了运输合同,火车票既是运输合同书,又是旅客接受铁路部门承运服务的凭证。

  实行实名制之前,旅客丢失火车票,既丢失运输合同书,又丢失服务凭证。第三人拾得火车票,也就持有了运输合同书和接受服务的凭证。既可以接受铁路部门的运输服务,又可以退票或转让他人从中获得利益。因此,丢失的火车票不能挂失,不能补办。

实行实名制之后,旅客购买火车票、进站、乘车,都需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也就是说,只有旅客持有效证件和打印姓名、证件号码的火车票,铁路部门才能为旅客提供运输服务。这时,旅客的有效证件既是接受服务的凭证,也是运输合同的构成要件。

  旅客丢失实名制火车票,丢失的仅仅是服务凭证。因为有旅客的有效证件和铁路部门存储的旅客信息做识别,旅客与铁路部门签订了运输合同仍然有效。铁路部门应当为旅客补办火车票,即补办服务凭证,继续履行运输合同。

  “实名制丢票不补”

  霸王条款性质明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铁路部门以旅客丢失火车票(服务凭证)为由,单方面终止运输合同,并不退还购票款,侵害了旅客的利益,涉嫌利用强势地位,在运输服务合同中设立霸王条款。

  从另一方面,丢失的实名制火车票被第三人拾得,既不能接受铁路部门的承运服务,又不能退票或转让他人从中获得利益,铁路部门没有损失。而丢失的火车票所对应的座位,铁路部门可继续为其他旅客提供服务,获取双份服务费用。受损失的只有旅客,这显然有失公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当然,由于铁路部门管理上的漏洞,丢失的实名制火车票,会有一部分被第三人使用,接受到铁路部门的运输服务。但这是铁路部门自身的管理问题,不应该让旅客为铁路部门的管理漏洞支付成本。

  合理建议

  补办可收取一定手续费

  辽宁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已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应依据法律法规,规范铁路部门的服务行为。合理合法的规定是:旅客丢失火车票,存在过失,铁路部门在补办火车票过程中,增加成本。依据公平原则,铁路部门可以向旅客收取一定金额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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