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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购物 旅行社要支付旅费总额20%的违约金

2011-04-22 来源:欣欣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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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国家旅游局网站正式发布《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下简称《标准》),首次明确将按强迫购物次数对游客赔偿。今后,河北游客若在旅游途中遭遇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旅行社需按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

    近日,国家旅游局网站正式发布《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下简称《标准》),首次明确将按强迫购物次数对游客赔偿。今后,河北游客若在旅游途中遭遇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旅行社需按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另外,标准也对拼团、购物等情况作了细致的违约金额规定。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客观原因或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河北旅游旺季来临,河北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公布投诉电话0311—85814239,接受游客投诉和反馈。

    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要付违约金

    《标准》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国内旅游,旅行社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据悉,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拼团须付旅游费用总额25%违约金

    按照《标准》,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

    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社应返还增收的费用。另外,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

    旅行社强迫购物将按次高额赔偿

    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其次,若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值得关注的是,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旅行社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如果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另外,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延伸:新标准能否打破旅游潜规则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新标准能否打破旅游潜规则?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签订合同中没有相关详细款项,在变相诱导消费过程中,游客根本不会得到小票,大多数游客到消费完后才意识到上当。这种“取证难”已成为游客维权的最大障碍。

    在采访中,旅游部门人士提示消费者,在参团过程中尽量保留所有文字证据,必要时可进行暗中拍摄并保存影像资料,以保证自己维权成功。

    虽然新规出台对旅游行业意义重大,但新规中“变相强迫购物”、“旅行社原因”等概念到底该如何界定,目前尚存争议,需要进一步在实践中廓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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