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条例》明确规定 旅游开发不得破坏环境
2011-02-23 来源:天津市旅游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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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旅游产业的发展,不少地方为拉动经济盲目进行景区开发建设,破坏了原有的旅游资源和环境资源。即将于4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旅游条例》明确规定,必须在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采取保护和合理利用相结合的方法进...
随着旅游产业的发展,不少地方为拉动经济盲目进行景区开发建设,破坏了原有的旅游资源和环境资源。即将于4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旅游条例》明确规定,必须在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采取保护和合理利用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旅游规划建设。
《天津市旅游条例》规定,利用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河湖海洋和医疗卫生等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与景观、环境、设施相协调。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宾馆饭店等具有旅游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城乡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表示,当前存在不顾客观条件,盲目开发旅游项目和破坏旅游资源的问题,“开发旅游资源”的提法不值得提倡,应是在保护的基础上对旅游资源进行合理利用。(稿源: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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