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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迟到车票作废,火车晚点呢?

2010-12-01 来源: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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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个月底,铁道部发布了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按照旧的规定,“普通列车办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但新规明确“如不能按时乘车,须在开车前办理退票或一次改...

 上个月底,铁道部发布了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按照旧的规定,“普通列车办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但新规明确“如不能按时乘车,须在开车前办理退票或一次改签手续”,否则票就作废了!(据今日本报A04版报道)

    孔子曾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既然我们都坐过火车,对坐火车肯定有感受,像质劣价高的商品没发票了,像空调车的空调不制冷(暖)了,像拿着火车票挤不上火车了,像车站窗口没票“黄牛党”却票源充足了……这些辛酸事,估计我们每个人都能想起几箩筐。但这些终究都有解决之法:商品劣质,咱可以自带;空调不好使,咱适当加减衣服;车站的窗口没票,咱可以选择坐汽车。但是,对火车晚点和拿着票上不了火车,我们却只能“无可奈何花落去”,因为,索赔大都被告知“无法无据”。

    1998年,大连律师张辉因其乘坐的列车晚点两个多小时而一纸诉状将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推上了被告席,一、二审判决驳回张辉诉讼请求,理由是“无法无据”。2007年,因火车晚点西安律师毛家兴索赔9.1元,但铁路局却说列车晚点是普遍现象,如果因列车晚点要给每一位乘客赔偿,那么铁路部门将无法承受这笔巨大的开支。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说:这世间有两样东西让我们越思考越是迷惑,一是我们头顶的星空,一是心中的道德律。笔者以为,世界上唯一不变的是变化。既然火车晚点是屡见不鲜的常事,既然乘客迟到车票要作废,那么火车晚点呢?“国铁”总不至于“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吧。从我国法律上说,除了铁道部这个政企合一的“怪物”制定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说“乘客迟到车票作废”外,尚没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权威性”规定。但就火车晚点而言,《铁路法》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也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既然法律明确规定火车晚点属于客运合同纠纷,火车晚点岂能一声道歉了之?既然“乘客迟到车票作废”,那么如果乘客正点进站火车却晚了点,“国铁”岂能装聋作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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