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杏花村”旅游商标终审胜诉
2010-10-17 来源:安徽省旅游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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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于10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至此,...
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于10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至此,长达近十年的“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之争最终尘埃落定———“杏花村”旅游服务商标落户安徽池州。
为打造中国旅游文化品牌,保护知识产权,2001年5月28日,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注册。在法定异议期内,山西杏花村公司提出商标异议申请。针对该异议申请,安徽杏花村公司依法力辩,2006年9月13日国家商标局作出裁定,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山西杏花村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06年9月2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经双方多番激辩,商评委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第32351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山西杏花村公司不服该复审裁定,于2010年1月2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徽杏花村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于6月28日依法作出行政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第32351号裁定。山西杏花村公司不服该判决,2010年8月25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山西杏花村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杏花村”旅游服务商标终落安徽池州。
“杏花村”系杜牧任池州刺史作《清明》一诗而名扬天下,是安徽省和池州市重要的历史人文景观。近十年来,为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变文化资源为旅游资源,池州市各界和杏花村文化旅游公司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创建了国家4A级旅游景区,形成了杏花村文化创意产业雏形,为进一步开发与保护“杏花村”文化品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此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案的终审判定,对杏花村复建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不仅极大地鼓舞了池州人民传承历史文化、建设美好家园的信心和热情,对池州未来的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更具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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