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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高等级旅游景区(点)和高星级旅游饭店财政资金奖励办法

2010-10-16 来源:厦门市旅游局政务网编辑部 采编自 厦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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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后,厦门市经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点),以及新评定的白金五星级旅游饭店,均可获得财政部门发放的一次性奖励资金。近日,厦门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厦门市高等级旅游景...

  今后,厦门市经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点),以及新评定的白金五星级旅游饭店,均可获得财政部门发放的一次性奖励资金。近日,厦门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厦门市高等级旅游景区(点)和高星级旅游饭店财政资金奖励办法》。
 
  新出台的《办法》明确奖励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新评定的国家4A级以上高等级旅游景区(点)和白金五星级旅游饭店。其中,经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点),将分别获得人民币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全市范围内新评定的白金五星级旅游饭店,将获得人民币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时,《办法》也建立了补差机制。对景区(点)在被评定为5A、4A级的旅游景区(点)之前,已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旅游节庆补助除外)但未达到奖励标准数额的,可按奖励标准补足缺口部分;对4A级景区(点)新升格为5A级景区(点)的,原已按4A级景区(点)进行奖励的,可按5A级景区(点)的奖励标准补足其差额部分。
 
  此外,厦门市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提醒旅游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的高等级旅游景区(点)和高星级旅游饭店,应于评定批复文件下达30日内向厦门市旅游局提出奖励申请书面报告。厦门市旅游局初审后将报市财政局审核,由厦门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后予以拨付奖励资金。
 
  据悉,新《办法》即日起开始执行,执行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厦门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将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责令其整改,追回奖励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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