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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旅游服务经营者不得用“准星级”忽悠人

2010-08-28 来源: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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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游客坐的是否是空调车,游客吃几荤几素,住哪种档次的宾馆,必须详细标明。昨日,记者从成都市物价局获悉,该局联合成都市旅游局召开了旅游价格提醒告诫会,向成都市的旅行社、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等旅游服务经营企业...
  游客坐的是否是空调车,游客吃几荤几素,住哪种档次的宾馆,必须详细标明。昨日,记者从成都市物价局获悉,该局联合成都市旅游局召开了旅游价格提醒告诫会,向成都市的旅行社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等旅游服务经营企业发出价格提醒告诫函,郑重告诫旅游服务经营企业加强价格自律,明码标价,不得用“准星级”等含糊语言忽悠人。

  据介绍,凡在成都市从事经营的旅游公司、旅行社、宾馆酒店等旅游服务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必须明码标价。首先,对于“旅游线路”,必须如实标明出发地、经停地、到达地及散团地等,如:成都 → 川主寺 → 九寨沟 → 黄龙 → 九黄机场 → 成都。其次,在“服务内容”中应详细标明旅游的方式,如:组团、自由人、自驾车等;提供交通工具的类型,如:双飞、单飞、火车汽车)返程;所乘火车的车次或档次(是否为空调、直达车等);所乘汽车的档次及车型;住宿宾馆的档次(不得使用“准四星”、“准三星”、“星级”、“准星级”等含糊语言表述);用餐地点及标准(指早、中、晚餐菜肴品种数量,如×荤×素×汤等);旅游中所游览的景区(点)门票以及景区内所乘交通工具;旅游保险费用以及是否提供导游服务等。此外,经营者还应如实告知自费项目及所需费用。

  据悉,全市物价部门将继续开展旅游市场价格监督检查行动,一旦发现不明码标价、实施价格欺诈等行为,将依法从严惩处,对实施价格欺诈的旅游服务经营者,最高将罚款50万。市物价局称,若市民发现旅游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实施明码标价,或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可直接拨打12358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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