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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7月1日起施行《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2010-07-02 来源:安徽省旅游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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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游客权益受损90天内投诉、旅游质监部门接到投诉须5日内行动……作为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全国首个旅游投诉方面的法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 7月1日起施行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明确规定,...

        游客权益受损90天内投诉、旅游质监部门接到投诉须5日内行动……作为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全国首个旅游投诉方面的法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

  7月1日起施行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从旅游合同结束之日算起的90天内,游客都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投诉。

  新《办法》对投诉时效时间的起始日作出明确的界定,同时延长了投诉时效时间,更好地保护了游客和旅行社的权益。也就是说,如果合法权益受损,游客一定要在旅游合同结束之后的90天内提出投诉。超过90天的,旅游质监部门可不予受理。

  此外,如果游客担心投诉处理缓慢,新《办法》则大大消除了游客的顾虑。根据规定,在接到游客投诉之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有处理行动,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则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如果因为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甚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旅行社要及时支付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或返程费用。如游客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作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新《办法》还提出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这样,游客即便在旅途之中也可及时投诉,使损害情况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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