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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将施行

2010-06-01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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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旅游局32号令公布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厦门市旅游质监所所长谢进元5月3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旅游投诉的有效期将由现在的60天延长至90天。 据介绍,一旦接到投诉,旅游质监部门须在5...

  国家旅游局32号令公布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厦门市旅游质监所所长谢进元5月3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旅游投诉的有效期将由现在的60天延长至90天。

  据介绍,一旦接到投诉,旅游质监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有处理行动,被投诉人则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拿出证据。投诉处理机构应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对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调解不成的,投诉人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另外,如果因为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甚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旅行社须及时支付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或返程费用。如果游客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厦门市旅游质监所将面对游客推出新版《旅游者投诉手册》和《如何保障您的旅游权益》两本维权小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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