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拟立法维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相对稳定
2010-05-30 来源:山东省旅游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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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东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也同时提请正在进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规定,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者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也不得低于...
《山东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也同时提请正在进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规定,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者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也不得低于3年。
实行政府定价景区
上调率不低于3年
修订草案规定,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者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者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则要实行市场调节价。
同时,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调整,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调整后的门票价格,应当自被批准之日起6个月后执行。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如违规将可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另外,旅游景区还按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并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
破坏旅游资源
最高拟罚5万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旅游资源开发应当以有效保护旅游资源为前提,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开发,永续利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大型旅游餐饮住宿设施、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时,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如果违法破坏旅游资源或者旅游环境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黑导游”不仅损害旅客的正当权益,扰乱了正常的旅游秩序,更为严重的还会让景区从宾客盈门变成门可罗雀。对此,条例修订草案对“黑导游”施以严惩——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实行政府定价景区
上调率不低于3年
修订草案规定,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者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者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则要实行市场调节价。
同时,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调整,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调整后的门票价格,应当自被批准之日起6个月后执行。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如违规将可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另外,旅游景区还按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并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
破坏旅游资源
最高拟罚5万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旅游资源开发应当以有效保护旅游资源为前提,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开发,永续利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大型旅游餐饮住宿设施、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时,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如果违法破坏旅游资源或者旅游环境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黑导游”不仅损害旅客的正当权益,扰乱了正常的旅游秩序,更为严重的还会让景区从宾客盈门变成门可罗雀。对此,条例修订草案对“黑导游”施以严惩——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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