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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福建省森林公园摘花 最高可罚款上千元

2010-05-27 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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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森林公园内摘花,游客可被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26日,省法制办公布《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就此作出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未经批准 禁冠名“森林公园” 根据征求意见...

        在森林公园内摘花,游客可被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26日,省法制办公布《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就此作出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未经批准 禁冠名“森林公园”

        根据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投入,将免费开放的森林公园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申请设立森林公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或者使用森林公园名称,违犯者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特意明确,森林公园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依法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建设,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珍稀动植物 将建档保护

        意见稿要求,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内濒危、珍稀和具有独特观赏、科研、经济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定期组织调查,建立管理档案;对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地,设立外围保护地带或者设置保护设施。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古树、名木、古建筑、历史遗迹等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设施,并挂牌宣传。

        接待游客 不得超容

        意见稿要求,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根据环境容量确定游客接待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超环境容量接待游客。

        意见稿还明确了对森林公园里不当行为的处罚标准。损毁园内设施的,责令依法赔偿损失 ,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禁火区内吸烟、野外用火、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采折花草树木和其他林副产品的,责令依法赔偿损失,没收违法采集的产品,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种方式提建议

        如果您对意见稿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于6月5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登录省法制办网站(www.fjfzb.gov.cn),点击该草案意见稿网页右侧上角的“法制建议”提交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 路76号省政府大楼(邮编:350003),信封上注明“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邮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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