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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管理机构禁止从事经营活动

2010-03-31 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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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报讯 昨天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成都举行。备受关注的《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提交会议审议。 在第一次审议的基础上,二审稿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
 

  本报讯 昨天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成都举行。备受关注的《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提交会议审议。

  在第一次审议的基础上,二审稿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职权、义务等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并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其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属行政管理机构

  二审稿明确提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个人行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这是为了禁止风景名胜区管理企业化的弊端。”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纯刚说,我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文物保护单位重叠交叉的情况比较多,管理多头、职责不清,难以有效履行资源保护、建设和管理的行政职能,因此在二审稿中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禁止了其管理企业化的弊端。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制

  既然不允许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从事经营活动,那么,游客来了以后吃什么、玩什么?对此,二审稿也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内项目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

  二审稿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是特许经营的特许人,特许经营项目包括景区内交通(车队、船队、索道等)、漂流及餐饮、住宿、商品销售、娱乐、摄影、摄像、户外广告和游客服务等。宗教活动场所和景区门票不得列入特许经营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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