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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历史文化街区改造有要求 美景周边建筑要限高

2010-03-02 来源:天津市旅游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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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将从今天(3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保留修改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保障民生、视线通廊控制等内容,加大了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等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强调城乡规划...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将从今天(3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保留修改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保障民生、视线通廊控制等内容,加大了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等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强调城乡规划实施应当保障民生,规定了为居住区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条例》规定,天津作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旧区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建设项目选址临近或者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临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其使用性质、建筑风貌应当有利于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文化氛围。
    为把天津建设得更加美丽,《条例》新增加了视线通廊控制规定,要求山体、湖泊、湿地、景观河道等周边应当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控制视线通廊;周边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应予以严格控制,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为从源头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的发生,《条例》规定,设计、施工和测绘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测绘。同时加大了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建设单位或个人如未经许可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许可使用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稿源:天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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