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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出台新规:个人出资可认领古民居

2010-01-06 来源:安徽省旅游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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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果你愿意,或许黄山市一个古民居就可以被认领使用。笔者昨天从黄山市获悉,黄山市政府正式出台《黄山市古民居认领保护利用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认保人通过一定程序,可自愿出资对列入“百村千幢”古民...

    如果你愿意,或许黄山市一个古民居就可以被认领使用。笔者昨天从黄山市获悉,黄山市政府正式出台《黄山市古民居认领保护利用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认保人通过一定程序,可自愿出资对列入“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的古民居进行保护管理、开发利用。

    该《办法》明确规定,黄山古民居是指在黄山市范围内1911年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祠堂、牌坊、书院、楼、台、亭、阁、塔、桥等民用建筑物。1949年以前1911年以后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用建筑物参照执行。

    认保人享有对该古民居的监督维修权,但不得以监督为由干预所有者的正常使用。被认保的古民居,其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应为认保人在认保古民居醒目处设立标志牌。

    认保人对认保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应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进行,保护利用方案的实施应由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承担;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不得实施影响原有整体建筑风貌的改建和扩建。如确需进行内部改造的,应保留原有格局,其保护利用方案应报县(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黄山市前身为古徽州,至今散落在全市各地的古村落达101个,古民居建筑达13438幢,由于多种因素,当地古村落、古民居基本处于维持保护状态。该市近期作出规划,利用5年时间实施“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拟在2013年前投资14.5亿元,对101个古村落和1065幢古民居进行综合性保护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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