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泰宁相继出台系列优惠政策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日前,泰宁县配套《海峡旅游(泰宁)产业园实施纲要》,出台了相关旅游产业发展系列优惠扶持政策,不断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被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接待游客在10万人次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连续三年分别给予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返还30%、20%、10%。
(二)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项目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旅游部门确认的,新建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有旅游购物点列入旅游主管部门公益宣传推广范围;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旅游购物定点商场,其商场开始营业起二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返还30%。
(三)对客源地来泰的包机、专列、加挂车厢、大型团队、自驾车队和开通航线、航班、散客直通车等进行奖励,具体金额参照当年度的市场营销政策。
(四)对评上四、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对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的有线电视费收费按有线电视终端一户的标准收取,并以星级饭店标准订购相应的电视节目套数和机顶盒。
(五)对上市成功的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对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进入全省10强旅行社的奖励5万元,进入全市第一的给予奖励0.5万元。对境内的国际旅行社获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给予奖励2万元。县级以上信誉旅行社,免收门票押金,并按信用级别,延长其门票结算周期。
(七)对引进全县急缺的旅游特殊人才,优先解决事业单位干部身份,优秀的优先提拔重用。对获得状元级、高级职称和外语导游员的,免收导游年审和管理费用,全额返还导游服务费。对获得旅游行政或其他官方主管部门举办的全国、全省、全市各类大赛的优秀者,所在单位另外给予经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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