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正式使用新版旅游合同(2009版)
《旅行社条例》今年5月1日实施。为配合《旅行社条例》地实施,江苏省旅游局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期推出了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2009版)及江苏省出境游合同,取代2002年版的旅游合同。从2009年9月25日,正式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始推广使用新版旅游合同。镇江旅游局自9月25日起,要求全市所有旅行社在组织游客外出旅游时,必须统一使用2009版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与游客签正式旅游合同。
2002版旅游合同是2002年颁布实施的,对于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旅游当事人双方的权益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市旅游市场的迅猛发展,旅游市场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诸如旅游购物、食宿标准、违约追究、过度维权等,2002版的旅游合同已经无法解决这些问题。新版旅游合同更加规范、合理,立足于解决近年来旅游经营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适应了市场发展的需要,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规范旅游合同用语。旅行社在合同中用语要明确、清晰,不得在合同中出现“准X星级”、“相当于X星级”等模糊用语,是几星级就是几星级。二是规范旅游购物。针对目前游客普遍反映的购物次数多、时间长、旅游变为购物游等突出问题,新版合同对购物作出明确规定,规定游客进店购物次数、购物时间必须要经游客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三是明确了违约的处罚金额。旧版旅游合同比较笼统的,实际执行中对于违约不好操作;而新版旅游合同较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对违约方的处罚额度,旅行社和游客有违约的,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处罚,怎么追究责任,新版合同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游客迟到的,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旅行社迟到(自身原因)并造成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旅行社要退还旅游者旅游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的赔偿。四是适度维权。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常出现由于旅游纠纷,游客过度维权,结果导致更大损失甚至使旅游无法继续,比如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新版合同对此专门作出明确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出现纠纷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拖延行程或脱团,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旅游者将承担扩大部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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