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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拟规定:旅行社安排的购物30日内无理由退货

2018-06-11 来源: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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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5月30日,珠海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条例(草案)》中提出,珠海将确定全域旅游发展目标,成立旅游发展委员会,统筹珠海旅游发展...

 5月30日,珠海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条例(草案)》中提出,珠海将确定全域旅游发展目标,成立旅游发展委员会,统筹珠海旅游发展战略。《条例(草案)》还对民宿、旅游网络经营等旅游新业态进行了规范,并创新制度解决旅游购物纠纷,对珠海的旅游购物商场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旅游购物商场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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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全域旅游发展目标

  《条例(草案)》中,结合珠海城市发展定位和旅游业水平,确定了旅游业发展新目标,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突出珠海特色,体现经济特区文化、海洋文化、香山文化,将珠海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重要的游客集散地和滨海国际休闲旅游目的地城市。

  旅游全域化发展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共同促进。为此,《条例(草案)》明确了多层次管理体制。一是成立旅游发展委员会,统筹旅游发展战略等;二是建立专家咨询机制,为旅游业发展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三是明确市、区政府将旅游业作为重要产业,加强统筹领导旅游产业发展等;四是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监管、服务和宣传推广,规划、交通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民宿经营实行登记制度

  在旅游管理方面,重点围绕民宿、网络经营等旅游新业态进行了规范。

  对于民宿管理,依据省条例关于民宿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私人住宅部分居室出租,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对于网络经营,规定旅行社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经营资格,并在网站明示名称、经营范围等真实信息,旅游经营者通过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交通、住宿等旅游代订服务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提供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对旅游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审查其信息真实性等,协助旅游者解决纠纷。

  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或可无理由退货

  旅游购物商场通过诱骗、以次充好等不正当价格手段牟取暴利的行为是影响旅游行业发展的顽疾。表面来看,相关旅游购物商场具备营业执照,销售商品明码标价,依法定额纳税,导致工商、质监、税务等执法部门难以査处。为有效规范相关行为,《条例(草案)》创设了相关制度解决旅游购物纠纷。

  《条例(草案)》明确经旅游主管部门许可设立、主要接待旅游团队的各类购物场所,才能称为旅游购物商场,并对旅游购物商场实施许可制度,许可条件为具备规定的经营场所、符合全市旅游市场总量和布局要求等。

  在规范旅游购物商场的经营行为方面,规定旅游购物商场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许可证明,商品明码标价,不得以不正当价格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旅游者可在旅游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无理由退货,旅行社或者购物商场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还返价款,如旅游者提出退货要求,旅行社或者购物场所未按要求返还价款的,或旅行社不按规定协助办理退货的,由工商部门或者旅游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改正,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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