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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原告索赔156万,律师:游客责任更大

2017-12-20 来源:腾讯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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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当时,游客赵女士中途下车后,被老虎拖走,其母周女士下车去追时遭老虎撕咬。该事件造成周女士死亡,赵女士受伤。 事件过去一年多后,又迎来...

  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当时,游客赵女士中途下车后,被老虎拖走,其母周女士下车去追时遭老虎撕咬。该事件造成周女士死亡,赵女士受伤。

  事件过去一年多后,又迎来新进展。2017年12月19日上午,该案件将在延庆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法院究竟会对责任划分作出怎样的判决,引发外界高度关注。企鹅问答的专家律师们也展开了讨论,其中有的认为原告应该自己承担责任,动物园无需赔偿,而有的律师则认为动物园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对此,你支持哪一方的观点呢?

原告应当自己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不用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北京于伏海律师:本案不应让被告承担无过错责任。

  建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如下:

  第一,本案中,原告自身的行为是完全有过错的行为,如果没有这一过错行为,不会发生这次悲剧。

  1,原告知悉自己游览的是具有吃人猛兽的野生动物园。

  (1)原告从家出发前就知道自己要去游览野生动物园,出发前就知道野生动物园里有豺狼虎豹,出发前就知道豺狼虎豹会伤人咬人吃人。

  (2)原告入园时,园方也已经告知原告游览时的注意事项,包括绝对不能下车,绝对不能打开汽车窗户和车门。游览票上也应当有提示或者警告。

  (3)原告在游览过程中,会看到园区有很多警告标志,还会听到警告广播。即使原告没有看到没有听到,那原告也从始至终知道自己是在游览野生动物园,知道野生动物园里有猛兽,知道在野生动物园里的猛兽区是绝对不能开车窗车门更绝对不能下车的。

  2,原告知悉游园规则。

  (1)原告从家出发前就知道游览野生动物园必须按照园区制定的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游玩。特别是知道游览猛兽区时绝对不能开车窗更绝对不能下车的规则。

  (2)原告买门票时,门票上会登载游览规则的内容,特别是会登载禁止开车窗车门、禁止下车的警告性规定。

  (3)入园后,原告会看到猛兽区内很多地方都设置警告标志,也会听到猛兽区的广播设备播放警告性的规定,特别是会看到会听到禁止开车窗车门、禁止下车的警告性规定。

  综上,原告的人身损害,完全是由原告不遵守游园规则的行为造成的,原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被告没有过错,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1,被告已经告知原告不得开车窗车门不得下车的规定。被告的门票、被告的警告设置、被告的广播都可以证明。

  2,原告违反规定被老虎攻击时,被告已经尽了应尽的义务。

  3,如果要求被告在原告违反规定而被猛兽攻击时必须立即作出应急措施,而且这种应急措施的标准是必须保证原告不会被猛兽伤害,那这种要求对被告来说是极度的不公平,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公害,使得更多游客侥幸下车,悲剧恐怕就会更多。

  4,如果原告或者别的乘客是精神病患,被告没有义务鉴定游客是精神病患而不让其入园,被告只要根据客观情况判断游客是正常人就可以让其游园。

  综上,被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违法的有过错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有过错才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那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被告经营猛兽展览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不用承担无过错责任。

  1,猛兽虽然是高度危险的动物,但是只要按照规定游览,没有一个被猛兽攻击的。所以,被告的行为构不成高度危险作业。

  2,如果游客觉得游览野生动物园会给自己带来安全隐患,完全可以选择不游览,完全可以选择不与野生动园建立合同关系。所以,游览野生动物园不是一个人的生活必需品。即使是高度危险作业,人们完全可以通过拒绝与其建立合同关系而避免这种危险。

  综上,本案不应让被告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四,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比如警告性广播,比如警告性标志,等等,这些都可以证明被告尽到了管理职责,因此,被告不用承担责任。

  总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应当自己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不用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被告应当按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担责任。

  律师、福州法律问答公众号主编裴乐艳:我认为动物园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原告损失在10~30%之间,具体比例由法院综合案件情况裁量。

  索赔是法定权利,当然应当支持。根据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故调查组的权威认定,野生动物园方在事件中没有过错,但依法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而本案主要责任及经济损失,应当由原告方自己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也就是说,被告野生动物园对原告方人员伤亡的损失,应当按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担责任。同时,根据事故调查组已经查实的事实,原告方伤亡人员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野生动物园方的责任。

  即便如上面这位律师所说,动物园需要承担的责任及原告损失在10~30%之间。那么,你认为赵女士和父亲向动物园索赔的156万元是否合理呢?

  知名法律博主刑事法研究:本案当前没有非常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动物园存在过错。

  这个金额只是其原告的请求数额,根据此前的报道,刚开始当事人正式向动物园索赔156万,而现在呢更改索赔金额要求动物园赔偿218万,包括赵女士的医疗整形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以及其已故母亲周女士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因此本案原告更改索赔金额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有问题的是其诉讼请求是否应该支持,以及如果支持赔偿的范围包括什么?

  我们认为本案中涉案当事人的责任更大,虽然动物园有保障入园游客安全的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个是无限的责任,只要其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就应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我们认为一切还需要以法律与事实作为判断的根据,显然本事件属于意外事件,那么责任的承担应该依据各自的过错进行分担。

  如果有证据证明动物园在管理上及游客提醒上存在一定的漏洞,那么动物园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动物园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那么我们认为动物园不应该承担责任。

  我们认为本案当前没有非常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动物园存在过错,倒是游客的行为过错过于明显,造成悲剧的发生。当然,对于发生这样的悲剧,我们也对游客深表同情,但这不意味着法律上偏向她。本事件同时提醒我们入园需谨慎,园中有猛虎,要是不要命,你就把车下,要是珍惜性命,千万别下车。

  另外我们认为本案中原告之所以提高索赔金额,是其认为医疗整形费等属于赔偿的范围,我们认为这个还有待商榷,大家静待法院的事实认定与判决吧!

  这件事,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在去动物园观赏动物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安全。正如下面这位答主所建议的。

  企鹅答主:巴黎空中隐约的微笑

  1.小朋友不能独自去动物园玩,以免走失。一定要在家长的陪伴,或者老师的组织下去玩。

  2.动物都有自己的隔离区域,不能翻越栅栏。不要脸贴、手扶隔离网。要和隔离网保持距离,以免被动物抓伤、咬伤。

  3.在能和动物近距离接触的景点,不要逗动物玩,也不要拿好吃的东西喂动物,因为,这样做易被动物伤着。

  4.参观野生动物园一定要按规定坐在车内观看,不要将头、手伸出车窗,更不可下车。

  5.在游玩时,如遇到偷窃、抢劫可拨打“110”报警电话。如突然身体不舒服生病,可拨打“120”急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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