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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遭遇交通事故 保险理赔遭拒

2017-11-23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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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顺风车遭遇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车主“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为由拒绝赔付。当初投保时性质明确为“家庭用车”,尔后从事顺风车业务,算不算是违反约定呢?保险公司拒赔的做法是否合法?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

  顺风车遭遇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车主“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为由拒绝赔付。当初投保时性质明确为“家庭用车”,尔后从事顺风车业务,算不算是违反约定呢?保险公司拒赔的做法是否合法?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在分享经济已成社会新风尚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加入顺风车司机队伍。家住北京的李先生也是其中一员。如果不是发生在7月19日的事故,他还不知道顺风车业务已经让他“失去”了保险理赔的资格。

  当日,李先生在驶于通州区某地时发生事故,车辆与路中间隔离带防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护栏损坏。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为单方事故。7月底,经保险公司认定,车辆严重损坏已达报废程度。

  李先生以为自己已为车辆购买过交强险和商业险,就可向保险公司顺理成章地提出赔付,却遭到了后者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李先生为车辆投保时,性质为“家庭用车”,事故发生时车辆却处于运营状态,李先生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加剧,且未通知保险公司。

  类似的案件已有发生。去年11月20日,郑州顺风车司机崔先生运送乘客刘女士时,途经郑州市中原西路时与另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坐在后排的乘客刘女士受伤。事故发生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事故双方车主承担同等责任。

  受伤的刘女士要求双方车主对其进行赔偿,但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刘女士将双方车主以及车辆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诉至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

  中原区人民法院认为,顺风车是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并非承运人,在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顺风车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可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乘客予以赔偿。

  记者了解到,按照交通部和各地交委的定性,顺风车和网约车不同,前者并不以营利为目的,车辆性质为非运营车辆,各地保险公司却认为车辆实际执行了运营行为,顺风车载客增加了发生事故的风险且未通知保险公司,属于车主违约,因此发生事故不用赔偿。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顺风车属于一种分享行为,虽然有营利但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也没有改变车辆的用途,因此顺风车车主没必要将这一情况通知自己购买的保险所在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以此拒赔则值得商榷,建议车主碰到这种情况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此外,国内现有的部分法院判例也往往有利于车主,判决保险公司必须赔付顺风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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