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不迎客 旅行社退团费还需支付违约金
景区因不能迎客导致旅行社违约,旅行社应先赔偿游客违约金,再向景区追偿。9月18日,沈阳市旅游委质量监督管理所发布维权案例指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旅游者和旅行社任何一方取消旅游合同,将按照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案例】
不久前,沈阳的王女士和朋友2人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温泉两日游,团费总计700元。出游前一天,旅行社通知王女士,由于景区原因不能接待游客,此团取消,将团费700元退还给王女士。王女士觉得应该有违约金,向旅行社索要,旅行社以景区原因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于是,王女士向沈阳市旅游委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
沈阳旅游质监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向游客及旅行社核实情况,了解到景区由于设备问题不能接待游客,并非由于不可抗力,调解后旅行社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王女士违约金,最终双方达成一致。
【分析】
沈阳市旅游质监所认为,旅行社作为合同违约方应该先行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再向景区追偿。
按照《2014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第六章第十七条第一款“旅行社的违约责任”: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沈阳市旅游质监所提示消费者,沈阳市已经推广使用2014版旅游合同,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上有标准示范文本,大部分旅行社已经和游客签订2014版旅游合同,如果游客和旅行社因违约问题出现纠纷,将依据2014版旅游合同处理。
□本报记者/郭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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