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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严禁产权式酒店变相开发

2016-08-30 来源:海南省旅游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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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优化海南旅游房地产投资和消费环境,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严禁借产权式酒店项目名义变相开发商品住宅,并且出售客房数量不得超过总数70%。 产权式酒店,...

为优化海南旅游房地产投资和消费环境,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严禁借产权式酒店项目名义变相开发商品住宅,并且出售客房数量不得超过总数70%。

产权式酒店,是指由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后将部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开发单位所有,自营或委托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海南由各市县职能部门各自负责产权式酒店建设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销)售许可以及不动产权登记等工作。

规定中指出,产权式酒店土地用途属于商服用地。严禁借产权式酒店项目的名义在土地使用、规划设计、功能用途以及后续经营等方面变相开发商品住宅。商品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商品住宅用地用于产权式酒店建设的,可以保持商品住宅用地用途不变,但产权式酒店用地评估价格高于商品住宅用地评估价格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补缴差额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产权式酒店出售的客房数量可由各市县政府根据需要决定,但不得超过客房总数的70%。所有客房由开发单位统一经营或委托统一经营,以保证酒店的完整性。

产权式酒店客房应按套、间等房屋基本单元进行预(销)售。开发单位应按装修后的客房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预(销)售产权式酒店客房,不得按含有公摊面积的套型建筑面积计价预(销)售。产权式酒店客房预(销)售必须严格实行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制度。

开发单位在预(销)售产权式酒店客房前应明确酒店经营方式,并将客房委托经营合同、投资回报、冷静期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开披露。开发单位应在销售现场张贴公布本规定,购房者须在认真阅读购房合同条款和规定后签订合同。

在该规定发布前,已经投入经营使用且未分割销售客房的酒店,或规定发布后,在已投入经营使用的非产权式酒店的用地上进行客房扩建的,不适用该规定。(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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