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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东方航空未经批准擅自飞行 被罚2.9万元

2016-06-06 来源:欣欣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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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航中南局网站公布处罚决定,泰国东方航空公司未经批准执行南宁至普吉、成都至曼谷、重庆至曼谷的往返定期航班,上述行为违反了《外国公关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第129.7条(b)款的规定,对其处...

  民航中南局网站公布处罚决定,泰国东方航空公司未经批准执行南宁至普吉、成都至曼谷、重庆至曼谷的往返定期航班,上述行为违反了《外国公关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第129.7条(b)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9000元。笔者注意到该处罚决定公布的日期为4月8日。

  因为泰国东方航空在华运行中发生多起不安全事件的情况,5月5日,民航局约见泰国东方航空主要负责人,决定依法削减其在华的5个定期航点——成都、西安南昌、重庆、南京,并削减其5架在华运行的飞机,暂停批准其新增在华航点、飞机申请,并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督促其提高在华运行安全水平。

  数据显示此前泰国东方航空运营着中国大陆地区往来泰国的11条航线,包括曼谷—上海、普吉—南宁、曼谷—南宁、曼谷—长沙、曼谷—南京、曼谷—南昌、曼谷—重庆、曼谷—成都、普吉—重庆、普吉—西安、普吉—成都。然而泰国东方航空并没有一个好名声,屡屡因为航班延误、机械故障、旅客滞留等见诸报端。

  相关阅读:

  ★中南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是时候让“泰国东方航空们”接受局方检查了

  ★《外国公关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129.7 [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

  (a)本规则129.3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承运人应当通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合格审定,取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签发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范》,方可在中国境内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b)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范的持有人(以下简称运行规范持有人)在中国境内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必须遵守下列文件中的相应规定:

  (1) 本规则以及按本规则颁发的运行规范;

  (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航空器运行》及其修订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对外国民用航空器进行运行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的相关规定;

  (4)从事危险品运输时,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c)运行规范持有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中所规定的运行条件和限制,同样适用于运行规范持有人在中国境内的运行。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运行规范所批准的运行范围不得超出这些合格证或等效文件中批准的范围。运行规范持有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的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运行规范作相应修改时,运行规范持有人应当立即通知相应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则129.33条的要求申请运行规范的修改。

  (d)运行规范持有人在中国境内运行时,应当接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其航空器和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

  (e)对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航空器运行》和附件十八《空运危险品的安全运输》规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如果运行规范持有人所在国的民用航空管理当局已经向国际民航组织通知了差异,运行规范持有人可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相应的豁免或偏离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评估认为其能够达到同等安全水平后,可以批准其豁免或偏离申请。

  129.63 [警告和罚款]

  (a)运行规范持有人存在下列行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三万元以下罚款:

  (1)在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但已经取得运行规范的;

  (2)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超越运行规范的批准范围实施运行的;

  (3)拒绝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拒绝提供其人员证件、手册和其他相关文件的;

  (4)违反本规则129.7(b)款所述文件中的规定,被民航地区管理局认定为影响运行安全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b)对于运行规范持有人的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运行的个人,如不按运行规范持有人的运行手册实施运行,导致违反本规则规定,局方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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