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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旅游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2016-02-17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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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报道,从今年的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丽江市旅游管理办法》,同时2008年发布的《丽江市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记者从丽江旅游发展委员会获悉,《丽江市旅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丽江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2008年发布的《丽江市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2008年8月20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颁布了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旅游规范性文件《丽江市旅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7年多来,促使丽江旅游业进入了规范管理的新阶段,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云南省旅游条例》的先后颁布,原《丽江市旅游管理暂行办法》显现出一些与形势发展、法制环境变化和政府管理观念更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为此,亟须对原《丽江市旅游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对我市旅游市场秩序和经营秩序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加以规范,同时也对管理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整。

   根据丽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范性文件修订计划,由丽江市旅发委负责,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修改完善了《丽江市旅游管理办法》,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完成了前期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及集体讨论等程序并于2015年12月30日经丽江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27日,丽江市人民政府发布第64号公告,决定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丽江市旅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2008年发布的《丽江市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据介绍,《丽江市旅游管理办法》先后经过近十稿的修改。新修订的“办法”针对丽江旅游产业蓬勃发展的实际,总结和汲取了过去全市旅游行业管理的成功经验及做法。在新的法制环境下,不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前提下,整合了部门、行业、协会等各方面力量,强化了旅游管理手段的多样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明确了旅游管理者、旅游业经营者、旅游业从业人员和旅游参与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同时还就如何有效应对丽江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加了许多具有本地鲜明特色的管理内容。

    新修订的《丽江市旅游管理办法》是丽江市旅游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和依法治旅工作的重要抓手和措施。该“办法”分为九章,共七十六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办法制定的根据、范围、原则和职责。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主要规范部门之间责任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任务。第三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主要规范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第四章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主要规范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旅游行业管理。第五章旅游者,主要规范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行为以及对在旅游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进行规定。

    第六章旅游安全和保障,主要规范旅游安全和安全保障。本章分三节,第一节规范旅游安全;第二节明确旅游保障;第三节是规范旅游投诉和纠纷处理。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主要是规范旅游监督管理的职能职责。第八章罚则,主要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进行规定。第九章 附则明确了办法负责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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