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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4月1施行《陕西省旅游条例》 填补监管空白

2015-11-27 来源:陕西传媒网-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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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报道,明年的4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修订后的《陕西省旅游条例》,该条例填补了旅游监管的多项空白。

    11月19日,陕西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陕西省旅游条例》,这是我省十年来首次修订旅游条例,该条例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填补了旅游监管的多项空白,对旅游市场出现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以及监管空白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如俱乐部、车友会、协会等单位和个人组织的旅游活动,明确规定须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探险旅行须向体育部门备案;交通运输部门在审批旅游线路、旅游汽车指标时,应当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等。

    《陕西省旅游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全省旅游法规体系建设又迈出了重要的步伐,为全省旅游转型升级和强省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十年来首次修订

    2005年9月,陕西省出台了《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原《条例》颁布施行以来,为扩大旅游产业规模、提升产业层次、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新的《陕西省旅游条例》通过审议,是我省十年来首次修订旅游条例。

    旅游业具有关联程度高、带动系数大、资源消耗低、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的特点,是带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的战略性产业。对陕西旅游业发展来说,《条例》修订势在必行。

    2013年4月《旅游法》颁布,从国家法律层面上首次构建了旅游业发展的制度框架。为与《旅游法》相衔接以及适应新的旅游形势,有必要对我省原《条例》进行修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省原《条例》进行修订,将能够规范旅游资源的开发,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旅游市场环境,推动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随着旅游新业态的形成和出游新趋势的产生,旅游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和市场监管显得尤为重要,急需对相关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

   ■全国率先启动修订工作

   从2014年开始,全省开展了《条例》修订的立法调研、修改工作,经过一年半的30余次修改和省人大的三次审议,修订后的《陕西省旅游条例》于2015年11月19日正式通过。这标志着陕西省旅游法规体系建设迈出重要步伐,为陕西旅游转型升级和强省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据了解,《条例》修订列入省人大、省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后,省旅游局对《条例》修订工作十分重视,在全国率先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落实各项工作分工,做好各方面沟通协调,认真组织调研和积极征求意见。本《条例》对原条例做了较大改动,除个别条款保留本意外,其余条款都做了修改,新增了对上位法一些规定的细化条文。修改后的条例共十章、八十九条,比原条例增加了二章、二十七条,基本上按《旅游法》的架构设置,体现了遵循《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突出陕西旅游特色和发展实际,努力实现通俗易懂、科学性、规范性、操作性的目标。

    原《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修订后变更为《陕西省旅游条例》。对此,省旅游局综合法规处处长朱耀勋解释说,原条例侧重旅游管理,新条例则侧重依法促进发展,这也体现了在旅游发展中政府职能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化。

    ■填补了旅游监管的多项空白

   《条例》立足我省旅游发展实际,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作为立法的核心思想,突出以问题为导向进行立法,增加法条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发挥好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条例》重点对旅游管理体制、机制、旅游规划、旅游促进、资源开发与保护、游客文明规范、导游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乡村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旅游购物、户外及网络经营、旅游安全等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具备综合法、促进法、管理法的特征。

    据介绍,新出台的《条例》坚持综合立法原则,调整明确了地方政府、各相关部门、企业等三方面的社会关系及法律关系,要求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投诉统一受理机制,促进旅游业融合发展。《条例》坚持“旅游+”发展思路,设单章支持规范乡村旅游发展。同时还坚持以人为本,细化明确了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并首次对陕西旅游市场出现的一些难点、热点及监管空白问题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采访中朱耀勋表示,省旅游局接下来将会加大对新条例的宣传、培训力度,促使旅游者和旅游从业者都能够知法守法用法,建立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旅游市场环境。

    这些行为均违法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俱乐部、车友会召集驴友属违法

    修订后的《陕西省旅游条例》规定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对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强行出售联票、套票属违法

    修订后的《陕西省旅游条例》规定旅游景区应当公开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如有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农家乐不得在河道等危险地带开展经营

    修订后的《陕西省旅游条例》规定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河道以及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的危险地带开展旅游经营活动。乡村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经营许可证。

    ★组织驴友穿越需提前五天备案

     修订后的《陕西省旅游条例》规定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提前五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如违反,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对组织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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