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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游条例》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5-10-01 来源:浙江省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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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省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旅游条例》,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夏宝龙,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茅临生、程渭山、毛光烈、袁荣祥、冯明、王永昌、厉...

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省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浙江旅游条例》,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夏宝龙,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茅临生、程渭山、毛光烈、袁荣祥、冯明、王永昌、厉志海、姒健敏,秘书长厉月姿等领导出席。 

夏宝龙指出,各级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关于地方立法的讲话精神,要把地方立法这台戏唱好,要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挥调动好人大与政府两方面的积极性,要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立法。 

新的旅游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内容包括总则、旅游规划、旅游促进、旅游者和旅游经营管理、旅游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重点对旅游管理体制、旅游资源保护开发、旅游产业促进、旅游规划、旅游度假区管理、导游及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文明旅游、乡村旅游及民宿、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旅游安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新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浙江省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浙江省旅行社管理办法》《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和促进旅游万亿产业顺利实现,更好地发挥旅游业在调结构、扩就业、增收入、优环境、惠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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