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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政府定价景区1年内不得涨价

2015-09-09 来源:国家旅游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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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共同下发《通知》,并提出,要开展一年的景区门票整治工作,再期此间,对于政府定价景区不得上调新的门票。

  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共同下发《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价格、旅游主管部门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两部门《通知》提出,自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整治重点是经营者不执行价格政策,侵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法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门票价格中违反定价规则、程序规定的行为,以及门票价格虚高等问题。《通知》强调,专项整治期间,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各地原则上不出台新的上调门票价格方案。

  《通知》要求,要严格执行定价规则、程序,纠正违规调价,降低不合理、虚高的价格水平,并进一步对不同类别景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予以规范。

  《通知》明确,旅游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景区旅游环境、设施条件的监督管理和规范,将门票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及“全国旅游价格信得过景区”承诺作为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的考核指标。对违规提高门票价格的A级景区,给予警告或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处分;其他违规提高门票价格的景区,纠正违规行为后方可参加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已加入“全国旅游价格信得过景区”承诺名单的景区,应切实履行承诺条件,在承诺期内不提高门票价格。违背承诺条件,提高门票价格,旅游主管部门对其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从“全国旅游价格信得过景区”承诺名单中除名,并向社会公布。

  《通知》提出,旅游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作用,与价格主管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各级价格、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和惩戒联动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对发现和查处的存在严重违反门票价格政策行为的景区,要及时与旅游主管部门沟通情况。对旅游主管部门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景区,要依法履行规定程序,重新核定,相应下调其门票价格。

  按照《通知》要求,国家旅游局将立即部署,组织各地旅游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对各地景区门票价格情况进行系统梳理,按要求落实好各项政策规定,迎接国庆假日,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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