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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游摔伤 旅行社赔偿70%的责任

2015-07-24 来源:今晚网-渤海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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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去年年初,年近七旬的张女士跟团旅游时不慎摔倒受伤,导致右肱骨大结节骨折。最后根据法院的判决,由该旅行社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记者曲彤)去年年初,年近七旬的张女士与亲友结伴,参加由天津旅行社组织的5晚7天泰国游。岂料,旅游的第一天参观泰国大皇宫景区时,张女士不慎摔倒受伤,导致右肱骨大结节骨折。当晚19时许,旅行社领队才将张女士送至当地医院就诊。此后,张女士仍随团旅行至行程结束后回国。

  回津后,张女士即赴医院住院治疗,于当月底出院。随后,张女士向旅行社多次索赔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张女士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女士的伤情作了司法鉴定。之后的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张女士因故受伤,致右肱骨大结节骨折等。该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可护理2至3个月,营养期为1个月。”据此,张女士提出了巨额经济赔偿。

  在法庭上,该旅行社辩称旅行社领队在整个旅游服务合同中尽到了合同义务。事发当时,领队为照顾团队中的其他成员临时离开团队,而张女士的受伤完全是个人的意外事故。事发后,领队还带张女士到泰国当地医院就诊,张女士回国就医后,旅行社还垫付了医药费。旅行社认为张女士所受伤害可以根据旅游意外险的规定进行赔偿,不同意张女士的诉求。法院开庭审理后,最终酌定判决由该旅行社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合计给付张女士各类赔偿费用6.1万余元。

  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主任贾芳律师表示,本案需要明确旅行社是否有保障张女士人身安全的义务,它是否履行了自己的职责?首先,旅行社作为专业旅行社,最可能了解旅游活动中的实际情况与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且最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的发生。其次,本案中事故发生时被告旅行社并未履行好保障张女士安全的义务。领队脱离团队应当向游客进行必要的说明,被告没有做到。另外,张女士要求延后治疗,不愿意留院治疗并坚持随团不回国,该旅行社也未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导致张女士病情延误治疗。通过这些情形可以判断,旅行社对于张女士的受伤是负有一定责任的。

  贾芳律师同时指出,由于原告张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过程中也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同样存在轻微的过失,依照公平原则予以考虑可适当减轻旅行社的责任。所以张女士理应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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