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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演艺身份签证 重庆一男子多次组织偷越国(边)境获刑

2014-12-26 来源:欣欣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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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新网重庆12月25日电 (郝绍彬 屈冬梅 刘贤)假借出国咨询之名,虚构演艺人员身份骗取赴某国演艺签证,多次组织多人前往某国从事酒水推销等工作。记者25日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此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中新网重庆12月25日电 (郝绍彬 屈冬梅 刘贤)假借出国咨询之名,虚构演艺人员身份骗取赴某国演艺签证,多次组织多人前往某国从事酒水推销等工作。记者25日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此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尹某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两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尹某于2003年进入重庆迈斯特出国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受被告人罗某(另案处理)安排,以公司出国咨询顾问身份负责向客户介绍、推销公司可以虚构演艺人员身份的方式为客户骗取赴某国演艺签证,并为客户提供联系境外工作场所、购买出境机票等服务。
    被告人尹某多次为公司招揽业务,收取客户提供的护照、照片、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资料,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相关合同,将虚假的客户演艺经历证明文件等办理签证所需资料交回客户,并提示客户记住虚假演艺经历证明文件的内容,以便通过某国领事馆面签。
    2003年至2007年期间,尹某在罗某的指使下,采用上述方式分别参与组织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汪某等人偷越国境,前往某国从事酒水推销等工作。其中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先后偷越国境两次,汪某先后偷越国境三次。
    2013年5月14日,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明知罗某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仍自愿受罗某指使,多次参与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鉴于尹某在与罗某等人共同犯罪过程中,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综合考量尹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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