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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楼梯无扶手 消委会提醒消费者注意维权

2014-06-10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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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消委会在接受消费者投诉和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多家市内酒店、美容、商场等经营场所,存在步行楼梯没有安装扶手的安全隐患。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消委会在接受消费者投诉和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多家市内酒店、美容、商场等经营场所,存在步行楼梯没有安装扶手的安全隐患。如南宁市绿岛阳光亭江餐厅,由于步行楼梯没有安装扶手,一个外地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从楼梯摔倒,造成右腿腓骨形成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对此,广西消委会发出2014年第3号消费警示:经营场所楼梯无扶手,消费者、经营者请关注。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自治区消委会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注意防范和消除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按照新《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7.6条规定:“楼梯应至少一侧设扶手,楼梯净宽达到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并列为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根据以上规定,不仅对一般的民用建筑适用,经营场所更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同时提醒目前经营的场所没有楼梯扶手的,应立即按要求整改安装扶手,以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安全。
  广西消委会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对民用建筑楼梯扶手的监管力度,加强从设计到使用各个环节的监控,严格执行国家的强制标准,对不安装楼梯扶手的经营场所,不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不能开业经营。对已经经营的场所,立即发出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同时,对经营场所的灯光、防滑、通道障碍物等进行有效检查,设置安全标示,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以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广西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要提高自身人身安全的意识。选择消费场所时,要注意观察,不要到没有安全保障的经营场所消费。同时,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明显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向监管部门举报。老年人和小孩到消费场所时,家人要尽到保护的义务,应尽量搀扶老人和小孩,以免发生意外事故。消费者一旦在经营场所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要在第一时间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并及时通过拍照、录像、录音取得证据,为事后维权提供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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