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免费政策为啥成了“一地鸡毛”
近日,关于大年除夕高速公路到底能不能免费问题,各利益相关方吵得很起劲儿,各说各的理儿,一地鸡毛,令人不胜唏嘘。
其实,如果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但节日高速公路免费到底合不合法不会成为问题,就是黑龙江高速公路管理局推出的面向省内高速公路除夕免费也不会有问题,作为高速公路收费的授出者,黑龙江省政府显然有权对省辖公路是否收费作出决定。
因为按照《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我国,公路设施的所有权是不得交易的,即使是民营公司投资兴建的高速公路,从法理上讲,也是属于政府的,民营公司对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取事实上也不过是依照政府授权取得的代行国库收取权能罢了,公路经营公司与车主之间的关系依然是行政征收关系,而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明确的收费权征收者。
那么,为什么这些年来,关于节日高速公路免费政策到底合不合法的质疑声依然不绝于耳呢?
板子可能还是要打在那些将公路经营公司收取的通行费“改名易帜”定位在经营性收费的部门身上。
从法理上讲,这种做法是明显与我国的《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违背的。按照该条例,授权经营机构的收费权的法律属性是“规费征收权”,属于一种行政性收费,只不过是为了让公路经营公司收回公路投资以及取得相对合理的收益,政府授予公路经营公司规费征收权罢了。
但是只要是将经营公司收取的车主通行费变成了经营性收费,就完全颠覆了上述法理了,实际上就是将行政授权下的规费征收权,改变成为行政特许的价金征取权。通俗说,那些收钱的经营公司以前从法理上讲是替国家收钱,现在可不是这样了,他们是在自主经营了,以前的公法关系现在也变成了是车主与经营公司之间的私法关系。
公路经营公司长期之所以敢罔顾天下滔滔之口肆对车主实行无耻的掠夺与榨取,实则来源于此。
因为在此法理基础上,公路经营公司便完全挣脱了以前那些公法原则的制约,而在所谓的“私法自治”原则下,以前公路法规定的“公路设施的所有权不得进行交易”的原则至此便名存实亡了,公路收费的公益原则更是荡然无存了。
事实上,1994年推出的《高速公路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中原交通部就已将“公路及构筑物归入公路经营公司的营业固定资产”了,经过一轮瞒天过海的制度更换,经营公司终于获得了对车主进行横征暴敛的法律名目了。
关于节日高速公路到底能不能免费的质疑声其实也来源于此,毕竟,在私法自治的原则下,对于免收通行费的事项,确实属于公路经营公司自治领域内的自主事务了,政府如果没有取得经营公司的同意,强行推行节日高速公路免费的政策,确实就涉嫌给企业非法设定义务的问题了。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或修改已有的免收通行费规定外,政府确实无权通过一般规范性文件另行设定。
当然,这种制度性矛盾的由来,在于政府部门在公路收费权设定上的自相矛盾前后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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